“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案例——內幕害人又害己 近水樓臺一場空
問:什么是證券交易內幕信息?
答: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常有人說:如果掌握了內幕信息,就搶占了股市先機,意味著低買高賣的財富神話。在這類觀念的驅使下,如果近親屬又剛好是內幕信息知情人,想必有些人會想著"近水樓臺先得月”,擼起袖子準備在股市大賺一筆!殊不知,這個過程中,你可能已構成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的違法行為,而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親屬則成為泄露內幕信息的違法主體。咱們不妨先來看看這幾則真實案例,看看故事的主人公們是如何為了內幕交易的蠅頭小利,釀成了自己和親屬均受罰的嚴重后果。
上市公司N因籌劃重大重組股票停牌,重組方的董事長肖某的妻子朱某在在停牌前買入"N”36萬股,獲利13萬元。經立案調查、審理,證監會認定肖某泄露內幕信息,罰款15萬,認定朱某內幕交易,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15萬。
上市公司S因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事項停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S集團公司的監事曹某的弟弟曹某某在停牌前買入"S”80萬股,獲利3.4萬元。經立案調查、審理,證監會認定曹某泄露內幕信息,罰款10萬元,認定曹某某內幕交易,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10萬。
上市公司H籌劃賣殼給G地產公司,況某系該地產公司的委托談判人。況某太太張某在家中時常聽到況某在電話里跟人談及H賣殼的事情,大致知道G地產想借殼H。之后,況某的外甥女徐某讓張某推薦股票,她遂推薦了包括"H”在內的幾支股票,并告訴徐某,G地產想借殼H,H有重組的可能。于是徐某在G停牌前買入近10萬股,獲利11萬元。經立案調查、審理,證監會認定況某、張某泄露內幕信息,分別罰款3萬元,認定徐某內幕交易,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11萬。
這三起案例都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近親屬或其他關系密切的人從事內幕交易”,對于這類特殊人員的內幕交易,司法實踐中可采用推定定罪。根據最高院、最高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如果行為明顯異常,而且又沒有正當的解釋理由或者正當的信息來源,就會被認定為內幕交易。雖然有些被處罰對象會以巧合、分析基本面得出的決策等理由進行辯解,但這些辯解往往缺乏合理依據,不足以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實屬"瓜田李下,難證清白”!
除了內幕交易人自己被罰之外,往往還會拖累作為內幕知情人的親人。即便內幕知情人是無心泄露、主觀上不希望他人利用內幕信息交易、對他人內幕交易事項毫不知情,但"無心、善意、不知情”也不能成為違法阻卻事由,只要他人通過其泄露的內幕信息進行了交易,也可能因"未盡到保密義務、存在重大過失”而認定其為泄露內幕信息,并進行處罰。
上述三則案例中的內幕知情人分別是重組方的董事長、上市公司的監事、聲譽良好的投資人,經濟收入可觀、職業前景光明,但是因為親人們的內幕交易,讓他們被行政處罰、違法違規信息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給光鮮的履歷和光明的前景"抹黑”。想必拖累他們的家人最終也是后悔莫及、悔不當初吧!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大數據、高科技廣泛運用的今天,內幕交易案件查處力度不斷加大。廣大投資者們要牢記真實案例的教訓,常懷法律敬畏之心,牢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為了蠅頭小利去進行內幕交易,勢必"偷雞不成蝕把米、近水樓臺一場空”,斷送自己和親人的遠大前程!
(來源:廣州證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