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排污不能任性!專家詳解《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排污分類管理、要求排污單位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對企業實施環境信用監管……2021年3月1日起,《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將正式施行。這個條例將對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帶來哪些積極影響?多位專家進行了解讀。
明確“按證排污、按證監管”
條例的一大亮點,是對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作出了明確要求。
比如,排污單位要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需要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原始監測記錄與環境管理臺賬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5年。
“這些規定不但能規范排污管理流程,還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南方科技大學教授胡清說,條例規定了“按證排污、按證監管”的管理模式,明確排污許可證法律地位,劃定排污許可管理權限。
“排污許可證不僅是‘排污資格證’,而且還是排污行為法律性要求和規范性要求的載體。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排放控制義務和責任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定性、強制性。”生態環境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孫守亮表示,條例將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責任回歸企業,改變以往政府包辦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明確了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體責任。
嚴懲違法行為
在違法排污的法律責任方面,條例進行了嚴格規定。比如,對無證排污等行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如果排污單位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將被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胡清認為,條例對違法排污單位嚴懲重罰,將推動排污單位守法排污,有力促進生態環境執法工作。
此外,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持證排污行為的事中事后監管,將排污許可證執法檢查納入年度執法計劃。
孫守亮表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通過執法監測、隨機抽查等方式監督監管排污單位的污染排放行為,對持證排污的相關違法行為進行界定、清理、處罰。
形成監督合力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設專章就“監督檢查”作出詳細規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認為,這些關于執法程序和執法手段的規定,解決了困擾環境執法機構多年的執法手段使用和執法證據認定問題,為今后固定源排污監管的環境執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對于一個排污單位,一年要例行現場檢查多少次?怎樣檢查才是合理的?條例明確,可根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信用記錄和生態環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
王燦發認為,這一規定避免了生態環境執法檢查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條例還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錄執法檢查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同時將處罰決定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
孫守亮表示,條例引入社會監督,為形成監管合力創造了條件。未來要推動排污單位定期上報執行報告,定期開展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建立企業環境守法和誠信信息共享機制,強化排污許可證的信用約束。